法律知识普及:女儿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
黄某生有三女一男,均已成年,独立生活。1991年黄某的老伴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,1995年因旧城改造,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黄某夫妇。2004年7月老伴去世后,黄某及其儿子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,五间店面房由黄某以其名义出租,租金亦由其收取。2004年底,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,黄某不同意。大女儿、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,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,又不放弃权利,法院遂追加三女儿为共同原告。
说法:
《继承法》第九条规定“继承权男女平等”,第十条规定“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”,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,本案中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,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,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,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。
另外,在分割遗产时,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的男女平等、养老育幼、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、提倡互谅互让、和睦团结的精神外,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: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。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。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,不损害遗产的效用。不宜分割的遗产,可以通过折价、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。
按照上诉原则,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,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,由双方各自到房产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;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,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8000元;母亲返还给四个子女每人2500元的租金。
近些年来,由遗产继承引发的法律争湍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,但受历史传统、风俗习惯的影响,在我国相当多的地区,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,女性的继承权保障问题一直没能得到重视。在人们的眼中,嫁出去的闺女就是泼出去的水,已经是外人了,所以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时,往往将她们忽视,再加上几千年来我国家业“传男不传女”的风俗,所以很多女性也意识不到自己继承权的存在,从而使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益受到损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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